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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二部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蒙古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2********,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现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本人位于科左后旗**镇**村**小组村北1500米处自家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花生,现场GPS测量,种植农作物花生总面积为139.6亩。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地类为用材林林地,耕种面积为111.68亩,构成林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后林认定(103)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现场勘验光盘各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11.6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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