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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系西安****厂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与西安市鄠邑区**镇**村委会签订合同,在该村租赁土地,并注册经营西安****厂(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6月、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又陆续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增加租赁土地亩数。2018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土地内建设钢构结构厂房并堆放石料,非法占用农用地45.4亩,后西安市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土地违法行为后,责令*****厂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土地上堆放的砂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以及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共计881208元。经西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勘测鉴定,宗地位于鄠邑区**镇**村村南,占地面积45.4亩;自然资源部备案的2017年10月西安市户县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耕地31.3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7亩,交通运输用地0.1亩,其他土地2.3亩;根据《西安市鄠邑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成果显示:基本农田11亩,一般农地区34.4亩;宗地上修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地面水泥硬化及砂石堆放碾压等,造成土壤耕层功能丧失,属在耕地上建筑占用破坏类型,该宗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水利设施的严重毁坏。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面积测绘报告书、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鄠邑分局的关于西安****厂宗地土地利用规划及现状的认定书,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鄠邑分局耕地破坏程度初步鉴定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鄠邑区**镇**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强海涛

检察官助理:安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鄠邑区**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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