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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194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4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嘎查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0日,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1日,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鄂托克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差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将其位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嘎查自己承包的草原开垦共计51.16亩,并一直用于种植玉米、西瓜。 

2019年12月9日,经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种植9亩柠条恢复草原植被,其余部分均未恢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遥感影像图、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权证、开垦地块示意图、恢复植被现状情况调查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51.16亩草原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日格乐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嘎查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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