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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将其位于太平川镇三十九村,林班号为3林班8小班的林地开垦并耕种。经长岭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耕种农作物面积为35.36亩,林地内原有植被不存在,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林业站证明;

2.证人王某乙、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评估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开垦林地并耕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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