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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买了翁牛特旗**苏木**嘎查**一块地盖房子,1991年开始种植农作物。2015至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穿沙公路西北侧和西南侧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水稻。经鉴定,种植地块地类是灌木林地,林种是防风固沙林,树种是黄柳,种植面积是3.932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场笔录、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3.9324公顷种植农作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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