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买了翁牛特旗**苏木**嘎查**一块地盖房子,1991年开始种植农作物。2015至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穿沙公路西北侧和西南侧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水稻。经鉴定,种植地块地类是灌木林地,林种是防风固沙林,树种是黄柳,种植面积是3.932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场笔录、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3.9324公顷种植农作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董志会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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