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经商,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办事处**路**小区**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9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先后擅自占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北侧40197 平万米(60.2955亩)土地建设晾晒煤泥场及存放机械设备。经宿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地块中43.0005亩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16. 4280亩一般耕地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已全部复耕。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祁县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被破坏耕地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 辉
检察员:李明峰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计玖拾页及补充材料贰卷陆拾捌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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