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路**,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单元**室,原系西安**策划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江苏**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商平台使用协议,在本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一号甲写注册了西安亨坤策划有限公司,下设胤乾平台挂靠于千米。2017年3月前后,被告以充话费高额回报为诱饵,允诺以客户投资额的10%作为利润,收到客户的转账后,加上10%的金额以虚拟数字的方式显示在客户平台上,客户每日仅能使用平台虚拟金额的1/30充值话费变现,或者由王某某直接将客户平台金额的1/30换算为现金转给客户。被告人王某某将吸收来的资金投资其他项目,后资金链断裂,导致仅半个月左右平台虚拟金额便无法使用,后被告继续以充值送汽车、油卡、空气净化器、手机等诱惑手段吸引受害群众继续追加投资。截至目前,被告人王某某吸收张昊某某、梁某某等六人资金1211万元人民币,期间给六人陆续返款567万元人民币,六人共计损失人民币635万元。尚有其他数十名被害人均有十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损失(最终数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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