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街**号,户籍在霞浦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霞浦县**镇**街**号组织民间互助会12场,吸纳林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45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被告人王某某逃离霞浦,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王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915900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损失人民币1794999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福鼎市**路**巷**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登记表、互助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查询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叶某乙、尤某某、李某甲、邱某某、陈某某、叶某甲、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卢某某、许某乙、蔡某甲、侯某某、辜某甲、陈某丙、王某乙、叶某丙、张某某、辜某乙、康某某、金某乙、金某甲、谢某丁、黄某、许某甲、谢某丙、陈某某、卞某某、蔡某乙、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乙、许某乙、李某某甲、陈某某、侯某某、李某乙、谢某甲、林某某、邱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6915900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7949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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