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现住南阳市****院***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3月3日延长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份成立,法人代表崔某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大厦**楼。公司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6月份,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在南阳市**路**花园成立了南阳业务点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12月份,河南**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还本付息,停止运营。经河南昊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在南阳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本金20639000元,已付利息677950元,已付本金75000元,共计损失19886050元。被告人王某某为该公司业务员,根据河南昊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被告人王某某共介绍8人在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存款,存款本金2430000元,已付利息142488元,损失资金2287512元。另查明,受害人赵某某入的本金50万元中有30万元系王某某的;受害人范某某通过王某某在河南**投资有限公司存款本金50万元;王某某把自己的提成款给徐某某0.8万元、赵某某1.2万元、范某某3.6万元。故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2630000元,已付利息142488元,已支付提成款56000元,损失资金2431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受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英
检察官助理:李新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