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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宁夏广太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旗舰店店长,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楼**室,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被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宁夏广太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旗舰店店长。其通过在**小区**路门市经营的枸杞专卖店,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在“广太和网站”(www.gth97.com)注册用户后下单购买枸杞产品、日用品等等,向投资人承诺下单45天后可获得购物本金及4%-9%不等的收益。现今平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本息无法兑付。经查,王某某共吸存资金10514334元,吸存人数118人,给54名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4459887元,非法获利107057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转账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室,联系电话:1856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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