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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到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兼职业务员,为获取提成,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经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某共计介绍客户理财金额393万元,涉及理财客户14人,已兑付客户理财金额393万元。王某某领取业务提成336414.5元,其中269212元提成款项王某某支付给了理财客户。王某某到案后,其家属退还提成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2)审计说明;

(3)汇款凭证、银行交易凭证、情况说明;

(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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