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在荆州监狱服刑。2020年9月27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将其押解至湘潭市,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解决其正在筹建的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资金问题,在湘潭市注册成立禹州市兴旺瓷业某某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在湘潭市雨湖区采取散发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年利率2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书》吸收公众存款,实际向谭某某等8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柏玲
检察员助理: 谢 罗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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