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驻马店市**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份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设置融资点,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鉴定,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融资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0540000元,存款群众42人,已返还群众本金459500元,支付存款人利息634300元,其他返利8280元,非法吸收存款净额为943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报案人材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冯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与**公司在**小区融资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0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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