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360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江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家住乐平市**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5月29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汪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27日使用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乐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江西省金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正捷),该公司办公地址为乐平市珠海中路223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为汪某某和王某某(在逃),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会计汪力红及王某某,业务员有马某某、韩某某、胡某某、程某甲、孙某某、程某乙、倪某某和马某某等人。
从2014年注册成立起至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金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正捷)未经国家批准,通过发放传单、业务员上门宣传、有奖竞猜等方式进行宣传,向客户承诺利息,以自身经营、乐平市绿禾田食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乐平市花世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为由,在乐平市区及塔前镇、众埠镇、十里岗镇设立办公店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吸收存款,存款利息为月息1%-1.5%不等。该案案发后,已有391余名受害人员来乐平市公安局报案,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金额达5009.6万元,客户所投资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存入汪爱平或者由业务员帮忙转入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江西银行、融兴村镇银行等账户),在客户投资之后,汪某某将每个月所需支付的利息通过王某某的银行账号支付给业务员,由业务员支付自己所介绍客户的利息款。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东方正捷公司资金运转困难,面临倒闭,还对外声称其公司运转正常,继续招揽存款,并从中获得业务奖金,其中通过王某某直接宣传介绍到东方正捷公司的客户有11人,涉及金额333万元,东方正捷公司的工作人员除了基本工资之外,按照其所介绍的客户存款金额每个月由汪爱平发放业务奖金提成(每介绍客户存款一万元,业务员按照0.1%月的奖金比例进行提成),王某某从中获得一万余元的业务奖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韩某某、胡某某、程某甲、孙某某、程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付某某、程某丙、占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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