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华赢集团”财富中心第十八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5年4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华赢集团”、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到河北省望都县公安局黑堡派出所投案,涉案违法所得已部分退赔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宋志虹
检 察 官:汪珮琳
检察官助理:邱 波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王崇鑫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4. 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5. 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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