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 2月20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三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与他人签订定向投资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集团担保函等方式,在北京市通州区公开向不特定人员宣传公司产品保本保息、投资回报率高,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获取提成,非法吸收刘某某、张某某等4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2.39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被戚某某扭送至梨园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违法所得20万元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向投资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集团担保函、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1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1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投资人名单数据光盘1张、电话联系投资人录音光盘2张等;6. 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退赔、部分投资人对其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立博

检察官助理:杨欣媛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待判决处理物品:人民币20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