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食品经销部(**商城一店)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176号8单元303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食品经销部(**商城一店)于2017年4月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者为赵某某。该经销部自成立以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发放一元卡及到店免费理疗等手段吸引投资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推广投资**商城并成为会员可以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集资。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食品经销部(**商城一店)店长,负责店面日常管理经营,开展公司业务。经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2017年6月至9月期间,王某甲代管哈尔滨**一店共收取72名投资人投资款人民币6,941,552.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31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工商档案、会员章程、收据、礼品券兑换表、宣传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87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苏煜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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