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室注册成立山东**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通过业务人员沿街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称公司吸收资金用于**机场建设,以年化收益率18%为诱饵,吸引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到公司投资。经审计,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经营期间,该公司共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7人,非法吸收存款305.8万元,已返还52.8125万元,尚未返还247.9875万元。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已全部退赔。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