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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曾任厚德普惠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地、现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3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厚德正福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厚德正福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厚德普惠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公司在烟台市芝罘区,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219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234.44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3.81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先后担任厚德正福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经理、厚德普惠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公司实际负责人,统管烟台地区业务。在此期间,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219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771.94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92.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投资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投资人马某某、曲某某、辛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珺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卷宗4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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