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县**乡。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同案人唐某某(另案处理)以广东冰川宝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耿某某(已判刑)、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下,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富力盈隆广场1713、1716单元,以投资生产细胞生态护眼水为由,承诺以20%-30%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多名投资人签订《产品合作推广合同》,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非法牟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入职广东冰川宝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部门经理等职位。经审计和核实,被告人王某某共非法吸收彭某某等多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520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477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信阳市**路**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耿某某、干某某、金某某的判决书、租赁合同、员工通讯录、资质认定复函等物证、书证;
2、同案人耿某某、干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
3、投资人彭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办案区检查、讯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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