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5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底,王某某为其经营的造纸厂融资,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平山县**镇**村的诊所内公开宣传,并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办理存款业务。2007年底至2019年年底,王某某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目前仍有234580元不能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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