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63********,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洛阳**有限公司业务员,河南省邓州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8日,赵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洛阳**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灯具、厨具、灶具、电子产品、计算机、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玉器饰品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2012年11月22日,赵某某注册成立洛阳**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发展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工艺礼品、服饰、生活日用品的销售。此后,赵某某又在香港注册成立**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进入洛阳**有限公司任业务员。
2012年以来,赵某某组织姬某某(已判决)、温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王某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资产管理、酒店会籍管理、股权认购等由,通过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引诱广大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酒店会籍管理合同》、《股权认购协议》等合同,以月收益或月分红1%至3%不等的变相高息为诱饵,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上述公司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2166.325971万元,涉及理财客户485人,支付客户利息人民币1754.233262万元,未兑付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1693.200971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878万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812.1万元,已兑付利息人民币135.643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676.4569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洛龙区**小组办公室交款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专项审计报告;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七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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