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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王**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设立渭南临渭区晶鑫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陆续设立贾家站、杨公站、寨子站、渭南站四个站点,贾**、郗**、郗**、祖**四人分别为站干,该合作社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通过发放挂历、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在合作社存钱利息高,公开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将所吸收资金除过用于合作社运营外,还用于对外发放贷款。后经鉴定,合作社吸收存款共计2393.0666万元,返还本金661.9100万元元,支付利息224.0284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监会证明、投资情况登记表、入股单、放款手续等书证;2、证人贾**、郗**、贾**、李**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总额达2393.0666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院印)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电子卷宗一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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