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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批准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花园**栋**号**店中,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民间互助会两场、2000元民间互助会一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资金162人次,于2015年4月份陆续倒会。经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566140元,造成报案14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895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天佺

代理检察员:陈妙珠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号,联系电话1877833****。

2.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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