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021975********,汉族,专科毕业,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北省沙河市**大街**号**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娜(另案处理)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获得金融营业性融资担保行业许可的情况下,以黄金理财、投资入股为名,通过客户经理宣传、客户推荐等方式,许诺固定收益,与社会不特定人员以签订“金利福品牌首饰金购销服务协议书”或签发非公开定向招股凭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6月,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停止向客户支付本金和利息,且被告人王某某也失去联系。经初步司法审计,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客户到公安机关报案33人,共投资本金9395100元,已兑付利息2718085元,已兑付本金760000元,剥息后未兑付金额5917015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上网追逃后在昆明市地铁三号线被昆明市公安局东风路广场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投资客户渠某某、赵某都、李某国、曹某某、吴某威、王某彦、许某云、马某民、李某萍、乔某冰、王某华、王某萍、李某芳、赵某莲、刘某延、赵某霞、崔某强、郭某瑞、王某娜、孟某瑞、宋某胜、刘某丽、刘某宪、乔某盛、周某黎、牛某堂、齐某东、李某立、张某娇、赵某英、李某珍、王某华、王某敏、刘某云的报案材料、投资情况调查表、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协议书、银行转账明细;
(3)王某娜银行交易明细;
(4)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5)前科查询;
(6)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娜、赵某都、韩某云、赵某军、吴某威、王某彦、许某云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武 冬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卷外材料共计2册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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