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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56********,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苏**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场十三部业务员,住南京市玄武区**村**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点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广场**楼。2017年3月起,该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溧水大金山养老基地等养老产业项目为由,成立多个市场报单中心团队,通过微信群发投资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宣传,高息引诱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江苏**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场十三部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以“丽州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领取所吸收存款一定比例提成。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盛某某等9名投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9万元,造成经济损失39.8879万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同案犯严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投资参与人马某某的电话查询记录,POS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现金存款凭证,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严某某证言,证人唐某某证言,投资参与人李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长庆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92144****、1891380****);

2.全部案卷材料5册及鉴证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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