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担任兰陵县**信用社信贷员的身份便利,向周边村民公开宣传,以将钱存到其处或借给其利息高,随时偿本付息为由,非法吸收刘某某、李某某等93户村民存款477.67万元,至今未兑付存款468.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收据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东
检察官助理:刘笑笑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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