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文*(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对外公开宣传的方式,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号**层**室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89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在河北省涿州市221乡道高铁新干线*号楼*单元***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詹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博
代理检察员:李姿毅
2020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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