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肖某甲(已判)注册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室,法定代表人肖某甲。2015年,肖某乙(在逃)成立了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肖某乙。2016年3月,王某某注册成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肖某甲为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甲运营下设立高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黄某某、任某某、陈某某五个分部。
2012年起, 王某某在上述公司工作,按照肖某甲的安排负责收钱、收发合同和宣传等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投资参与人销售和宣传“**通”(代金券)、“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会员(代金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智能终端项目。以每月向投资人支付1.8%-3%不等的利息,吸引客户进行投资。2015年5月左右,因部分投资人无法按期收到利息,肖某甲让投资人将认购的**酒店和**通会员卡销售合同转为**科技有限公司内股股份,并向投资人发放《股权代持证说明》。
经鉴定:王某某个人涉及的报案人人数3人,报案人报案涉案金额为430,000.00元(其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会员卡”和“**通代金券”已转为股权代持证(预备记名股东权证)涉案金额280,000.00元、“**智能终端机”项目涉案金额150,000.00元),已领款项为52,500.00元。王某某农业银行等4个银行账户,2013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资金累计流入156,811,043.52元(其中,①曾某某等68名报案人共流入资金10,723,700.00元,②其它大额资金主要为黄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彭某某、沈某某、孙某某、阿某某、高某某、文某某、魏某某、韩某某、梁某某等人流入),累计流出资金156,780,352.79元,大额流出至高某某、阿某某、肖某甲、魏某某等人账户,无流出至报案人账户资金。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警方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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