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曾用名王国斌,198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成安县,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某某乡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极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5月17日在无极县正式注册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总经理(已判决),赵某某为业务经理(已判决)。自无极县忠惠合作社成立以来,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未按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而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无极县各村发展代办员,向代办员公开宣传以现金入股分红的方式存款到忠惠合作社利息高、奖品多。后由代办员向前来存款的群众口头相传以此来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并发放入股单。截止2014年10月共非法吸收入股资金48726940.67元,涉及入股群众1822人,其中已退股金28691664.67元,未退股金20035276元,涉及入股群众103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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