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街**号。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7人共吸收存款470万元,用于高利放贷及经营活动,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日,王某某向肖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两个月后支付本息52万元。
2.2015年2月15日,王某某向叶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息1分。2016年王某某还清本息22万元。
3.2015年10月27日,王某某向夏某某借款200万元,已还清本息212万元。
4.2016年3月份,王某某向彭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息2分。王某某一年后还清本息24万元。
5.2016年4月份,王某某向周某甲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5分。一年后,王某某还清本息35.4万元。
6.2016年5月,王某某向肖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分。一个月后王某某还清本息102万元。
7.2016年7月10日,王某某向周某乙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5分。2017年王某某还清本息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账本;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南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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