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室,威海**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06年3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我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屈某某、宛某某(二人均于2018年9月3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抚新分局上网追逃)成立威海**贸易有限公司,并召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召集被告人王某某为公司地区实际负责人,采取雇用业务员发放传单、举办酒会等形式公开宣传、承诺高息,以投资一单7000元至7500元,三个月后返还本息10000元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41名客户投资1161850元,2018年9月6日该公司员工集体失联,造成客户损失1146250元。其中2018年7月20日至9月6日公司其他员工离职后,王某某独自吸收14名客户存款25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投资明细表、****《借款合同》复印件、抓获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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