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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于2011年11月29日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李** (已判刑)为法人代表。同年12月23日“河南铮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泌阳分公司”在泌阳县注册成立,冯**(在逃)为负责人。2012年被告人王*(王*)进入泌阳县分公司工作,并任该公司风险评估部门负责人。自2012年始,李**、冯**、王*在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采取以冯**、王*为借款人,该公司为担保人的方式,承诺支付月利率为1.2%、1.5%、1.8%、2.0%的高息,与泌阳县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公众资金,并放贷给他人使用,至今未收回。为了承诺群众资金,承诺以南阳市淅川县的“临江花园”房产进行置换,但因“临江花园”一直未能完工,置换房产事宜未能兑现。 

经驻马店市正泰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二)鉴定:截至2017年1月20日止,报案群众共有177名,存款310笔,存款本金2656.4万元,扣除已返还本金4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存款利息113.983万元,损失总额2493.417万元 。 

其中:未置换房产群众中,以王*名字吸收100户群众的本金1427.9万元;置换房产未兑现群众中,以王*名字吸收15户群众的本金200万元。给上述115户群众造成1627.9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19年5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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