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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5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农场**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辨认人汪震坤,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因与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11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据(2017)粤1972民初**号裁定,在**镇**大道**高速出入口(**大厦**楼)查封深圳市**有限公司热熔胶涂布贴合一体机(FY-tb-0028)一套、分条收卷一体机(FY-tb-0050中型机械)一组(查封期限为两年)。2018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上述被查封的机器搬到东莞市**镇***路**号**旁的一个露天地方堆放,致机器设备毁损。2019年6月16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小轿车;2.书证: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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