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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中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11日。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7、8月的一天18时许,胡某甲(已判决)为向奚某甲、奚某乙索要赌债,指使胡某乙、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奚某甲、奚某乙从扬中市**小区的租住地先后带至扬中市二墩港江边、胡某甲位于扬中市**路的**门市。在二墩港边,被告人王某某受胡某甲指使,殴打奚某乙。在扬中市**的**门市内,胡某甲、胡某丙、张某甲等人采取罚跪、殴打等方式向奚某甲、奚某乙逼债,王某某等人在旁看管,直至胡某甲逼迫奚某甲打下60万的借条,并由其母亲耿某某进行担保后,被告人王某某离开现场。胡某甲等人于次日凌晨0时许放奚某甲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放奚某乙离开。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胡某甲答应为他人斗殴帮忙,纠约被告人王某某、胡某丙、胡某乙、刘某甲、张某甲、姬某某、薛某某、张某乙等人,准备刀、棍、砖头等工具,在扬中市江州转盘附近烂尾楼处集中后驾车出发至二墩港江边与对方斗殴,被告人王某某持械参与斗殴。

三、开设赌场罪

2017年9、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奚某甲、奚某乙、朱某某等人采取用麻将打“血战到底”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开设赌场3次,抽头渔利5.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庞某某组织奚某甲、奚某乙、朱某某、徐某某在扬中**宾馆**楼一房间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庞某某组织奚某甲、奚某乙、周某某、徐某某在扬中市**小区**室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

3.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庞某某组织奚某甲、奚某乙、周某某在扬中市**宾馆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至邳州市公安局赵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奚某甲、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期间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非法拘禁犯罪、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是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聚众斗殴犯罪中是从犯,对非法拘禁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是自首,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菲

检察官助理:张莹寅

2021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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