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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0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案于2020年03月0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04月03日侦查机关补充重报。2020年0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1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张某某分别向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借款1.5万元、2万元、2万元,利息均为月息15%,被害人张某某实际得款4.675万元。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张某某每月用其部分工资向李某甲、王某乙等人还款,至2017年05月被害人张某某共计还款10.48万元。2017年10月02日,王某乙勒令被害人张某某继续攒钱还款,直至2018年张某某听闻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张某某方终止还款。被害人张某某被敲诈勒索财物数额为5.805万元。

2.2013年12月至2015年06月,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4万元,利息为月息10%,实际得款3.6万元。借款后,王某甲采取威胁、恐吓、跟踪、尾随等方式向刘某某讨要欠款,刘某某被迫最后还款7.8万元。被害人刘某某被敲诈勒索财物数额为4.2万元。

3.2014年09月04日,被害人孙某某因资金周转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2万元,利息为月息15%,实际得款1.7万元。2015年02月18日除夕晚上22时许,王某甲指使两名男子至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孙某某家中,强行将孙某某带至车上去到曲靖城区及高速公路上威胁并逼迫其重写欠条、归还借款,至2015年2月19日7时许孙某某才回到家中,孙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相关说明、借条、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员王某乙、李某甲、范某某、张某某及证人王某某、常某某、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方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并指使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七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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