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蚌埠市**区**村**栋**单元**楼西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杨某甲欲与其分手,遂断绝联系并躲至其妹妹杨某乙的出租屋内。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妹妹杨某乙位于蚌埠市**区**路**庄**巷**号的出租屋,利用竹竿勾出屋内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后用菜刀砍击床面、玩偶熊并用菜刀拍打被害人面部,威胁被害人杨某甲跟其回去。同时威胁被害人杨某甲如不跟其回去,便杀其妹妹全家。被害人受威胁后内心产生恐惧,遂跟其回到位于**村**栋**单元**户的出租屋内。回到出租屋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门反锁,并用挂锁锁住铁门,不让被害人离开。并多次威胁其若报警或逃离便杀其妹妹全家。因而被害人产生害怕心理而不敢报警或者逃离。直至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妹妹杨某乙报警后被解救。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工具照片、制作的刀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持刀威胁、恐吓的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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