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榆阳区**号楼**单元**室,无业,群众。于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后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曾系邻居,二人曾因喝酒与他人发生争执,王某甲认为郭某某没有帮他,遂心生怨恨。2012年9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曾经的工友“三某”以及“三某”的朋友一起在榆阳区榆靖路口夜市滩喝酒,王某甲打电话将郭某某叫至榆靖路口,对郭某某进行辱骂,并乘坐普户车沿榆靖路口行驶至国道,在国道沙河口一五金门市王某甲下车买了一把洋镐把,后指使司机沿苏庄则原老路向横山马则梁行驶,当车行驶至榆阳区二里壕一荒滩时,王某甲等人将郭某某拉下车并用洋镐把在郭某某的肩膀、背部及大腿等部位实施殴打,殴打后又将郭某某带至马则梁**宾馆一楼房间内饮酒,并控制郭某某不让离开。2012年9月2日凌晨2时许,郭某某趁王某甲等人醉酒熟睡之际逃离现场并报警,郭某某被王某甲等人控制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被害人也出具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监视居住;1337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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