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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06年12月4日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姜某某(女)出家修行不愿回家的情况下,为达到与姜某某共同生活的目的,经预谋以办理宅基地确权为由将姜某某骗至天津市静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在姜某某不愿和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将姜某某挟持于车内,并以殴打、捆绑的形式在静海区梁头镇黑龙港河边及静海区梁头镇**小区**号楼**门**号内限制姜某某人身自由。当晚,姜某某趁被告人王某某不备,发短信向其前夫刘某某求救。刘某某报警后,民警于次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将姜某某解救。经鉴定,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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