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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卢某甲于2017年多次向田某某和吴某某借款一直未还,并且田某某(已判决)还给卢某甲担保向他人多次借款亦未还,致使田某某不能正常工作外出躲债。2017年8月底,卢某甲又给田某某打电话借钱。同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的朋友到吴某某(已判决)的昌达汽车美容店去找田某某玩,田某某说起卢某甲向他借钱一事,吴某某、田某某与王某某商议给卢某甲打电话将其骗出来要债。田某某给卢某甲打电话称借到钱了,约其下午在莱芜高新区**路车公交站牌见面。当日16时许,卢某甲到达秦家洼附近与田某某见面,田某某谎称要带卢某甲回家拿银行卡,两人走到路边时,在一边等候的王某某及孙某某、孙某某的朋友上前架住卢某甲的胳膊,吴某某打了卢某甲的腹部一拳,王某某等人将卢某甲塞进陈某某(已判决)开的一辆银灰色轿车后座上拉走。在车上,吴某某打了卢某甲脸部两巴掌,孙某某及其朋友掀起卢某甲的短袖将其头蒙住。吴某某联系亓某某让其开车领路将卢某甲带至莱芜市正泰机动车检测线后边树林里一个废弃的院子里,孙某某及其朋友将卢某甲从车上架下来让其蹲在地上,吴某某踢了卢某甲的臀部两脚,田某某打了卢某甲的脸部五、六巴掌,踹了其胳膊三、四脚,孙某某及其朋友踹卢某甲后背,王某某从其越野车里拿出一根铁管交给吴某某,吴某某用铁管打卢某甲后背、臀部四下,后让其打电话借钱。当日19时许,吴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将卢某甲带至山子后“国山家园”吃饭,吃饭前吴某某让卢某甲给其打一张15000元的欠条,给田某某打一张20000元的欠条,卢某甲被迫同意。吃饭期间,吴某某让孙某某及其朋友将卢某甲带至隔壁房间看管。吃完饭后,吴某某到该房间打了卢某甲脸部两巴掌,田某某拿拖鞋打了卢某甲脸部两、三下,孙某某及其朋友分别踹了卢某甲头部一脚。后卢某甲说借到钱了,得去牛泉老家找他一个哥哥拿钱。当日22时许,吴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驾车载着卢某甲到了莱芜区牛泉镇鹿毛埠村卢某乙家拿钱,卢某甲进门后趁机跳窗逃离。卢某甲左侧第6、7肋骨各一处骨折,肢体皮肤挫伤面积超过15.0cm2,擦伤、划伤面积超过20.0cm2。经鉴定,卢某甲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同案犯吴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19年12月12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已委托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为辩护人,被害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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