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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6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吴江市**镇**新村,住上海市浦东区**路**弄**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盛丽芳、被害人朱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因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为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线索,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晚21时许,乘被害人朱某甲回家之际,强行将朱某甲拖进本市钟楼区**路**号**大厦南楼**室,后采用殴打、上手铐、绳索捆绑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朱某甲的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4月29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铐、绳索照片等物证;

2.夫妻关系证书、伤势照片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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