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曹某(二人均已判决)、王某乙(另案处理)四人为向被害人钟某某索要其加入传销组织的投资款,于2015年9月的一天中午,强行将钟某某从广西省南宁市驾车带到山东省枣庄市,直至次日晚放钟某某离开,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30个小时。其间,王某乙动手打了钟某某两巴掌,王某某让钟某某书写10万元欠条一张。之后,王某某向钟某某索要了5万元钱款并将欠条还给钟某某。2020年10月24日,被害人一方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曹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证言,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谅解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要自己的非法投资款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晁文靓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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