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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系陈某某前妻),因怀疑陈某某与刘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报复刘某甲、破坏其名声,电话联系**服装厂**余某某,以要还刘某甲身份证为借口,找到在幸福服装厂上班的刘某甲,并以要求刘某甲收拾在陈某某家中的个人物品为由,将刘某甲带到陈某某位于**镇镇北路的家中。两人上到二楼后,王某某突然从刘某甲背后用数据线捆住刘某甲双腿,刘某甲在挣扎的过程中,王某某又用另一个数据线将刘某甲双手反捆起来,在绑刘某甲双手的过程中,刘某甲朝王某某的右边胳膊咬了一口,王某某便用数据线朝刘某甲的脖子和背部抽打两下。后王某某将刘某甲的衣服脱至小腿处,同时用刘某甲的手机相机拍摄了三段刘某甲裸体视频,并将其中一段视频以刘某甲的微信发送陈某某,陈某某接收到该视频后便骑摩托车赶回家中,王某某听到摩托车声后便躲在隔壁房间。等陈某某将刘某甲接走后,2020年4月14日16时9分,王某某给陈某某发完最后一条短信,便逃往广西,2020年4月20日19时许,王某某前往潜江市公安局张金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裸照视频截图、潜江市张金中心卫生院病情证明书、刘某甲伤口照片、王某某与陈某某的手机短信截图、谅解书、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手机视频光盘;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捆绑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拍摄他人裸体视频侮辱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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