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3******** ,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彭水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帮其女友曾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债务,邀约其在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保安的同事钟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甩棍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工作的重庆市渝北区中渝爱都会3栋1楼向其索要欠款。同日18时许,因下雨,李某某同事代某某提议到附近茶楼谈,王某某等人与李某某、代某某至重庆市两江新区山茶路60号 “1+1”茶楼二楼包间后,代某某离开,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等人后携棒球棍来到茶楼,王某某、曾某某、钟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等人遂采取尾随李某某打电话、上厕所以及言语威胁的方式将李某某控制在该茶楼不让其离开,后王某某、钟某某、罗某某和唐某某在房间内以打耳光、踢脚部的方式殴打李某某致其面部、耳部、颈部等挫伤,其间,王某某还持菜刀将李某某使用的手机砍坏。同日23时许,代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解救李某某,并将王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现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已谅解王某某等人,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及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曾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641****。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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