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6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广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认为被害人胡某甲在二人合作开办公司过程中欠下自己债务,遂于2016年10月份,通过荣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戴某某(另案处理),让戴某某帮忙讨债。戴某某遂纠集了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并指使上述人员具体负责要债,并叮嘱上述人员在要债过程中可以采用殴打等手段。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带领李某某、徐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广场**幢**室将胡某甲带走,后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咖啡店、苏州工业园区**街**酒店以及被害人胡某甲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家中等地追讨债务。因债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戴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胡某甲拘禁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湖岸名家商务酒店房间内,并采取恐吓、殴打、意欲骚扰家人等威胁方式,逼迫被害人胡某甲于2016年12月15日在事先拟好的欠款协议上签字。
被害人胡某甲的儿子胡某乙名下有两套房产,为了取得对上述欠款协议的担保,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戴某某经预谋,由戴某某指使李某某等人,于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在苏州技师学院东门附近,采取殴打、强行拉拽等方式将被害人胡某乙拉上汽车,并带至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香约意浓咖啡馆二楼一棋牌室内,被告人王某某以及高某某、李某某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胡某乙在上述欠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字。该次拘禁前后时长达2个小时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戴某某、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相关手机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庆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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