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吕某某非法拘禁案
起 诉 书
西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镇**村**小组,现住陕西省镇巴县**小区**栋**室,现给西镇高速供材料。2013年12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西乡县公安局于2012年1月13日,以涉嫌敲诈勒索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对王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以涉嫌非法拘禁对王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小组。2020年8月21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系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现由汉江监狱押解回西乡县看守所待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8日,王某某为向宁某某索要债务,邀约严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驾驶一辆吉利轿车从镇巴县城出发前往西乡寻找宁某某。当日14时左右,王某某、严某某、吕某某在西乡周某某家中找到宁某某,王某某朝正在打牌的宁某某头面部打了一下,将牌桌上一千多元的现金及宁某某的手机收走,并将宁某某带上其驾驶的黑色吉利轿车。王某某安排严某某、吕某某将宁某某控制在车辆后排,自行驾车将车开至西乡樱桃沟一僻静处,下车后王某某、严某某、吕某某对宁某某进行殴打,让其还钱。后宁某某出于害怕承诺还钱,并给王某某打了欠条。王某某等人将宁某某再次押上车,由严某某、吕某某坐在后排对其看押,期间四人一起到堰口吃鱼,当晚20时许返回镇巴后,宁某某依然未能筹到钱款,便承诺三日内还款,王某某便将宁某某释放。同年9月6日,王某某、严某某再次到西乡寻找宁某某要债,宁某某因担心再次被王某某等人殴打,在跳楼逃跑的过程中摔伤,王某某、严某某再次押宁某某回镇巴,途中因宁某某伤势重,王某某将宁某某带至西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待宁某某朋友到达医院后王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因索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数小时,并具有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倩
检察官助理:程顺琴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陕西省镇巴县**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02986****;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西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