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5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巷**号,住商州**路**院**单元**号,系商洛市公安局**。无前科。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原商洛市公安局警察培训学校校长。2014年元月退休前,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警校射击培训剩余的大量弹药带回家中藏匿。2019年年底,郝某甲(已死亡)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子郝某乙(已死亡)放在家里柴棚的枪支、弹药上交公安机关。王某某从郝某甲家中柴棚取走一支小口径步枪及51发7.62mm步枪弹、552发5.6mm小口径实弹,并将枪支、弹药带回其家中。2020年10月10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在商州区**路**院**楼**单元**楼**号王某某家中查获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疑似枪支散件6件,疑似子弹1420发。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小口径步枪认定为枪支,六件散件均认定为枪支散件,1420发疑似子弹均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拘留证、逮捕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商洛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关于请用武器的报告、商洛市公安局公务用枪审批表、弹药领用审批单、领条、商洛市公安局装备弹药统计表、商洛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性能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枪支、弹药照片、搜查王某某家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妍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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