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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发铅弹;同年5月26日,王某某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1000发铅弹。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上述1500发铅弹并陆续 。2018年10月27日,苍南县公安局在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园区**有限公司**车间查获王某某剩余的104颗铅弹。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铅弹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枪弹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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