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弹药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11时许,盘州市公安局根据安徽宿松县“3.15”网络贩枪专案协查通知,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盘州市**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家,在王某某家中三楼的卧室内铁柜旁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在卧室床下查获疑似枪支一支以及子弹1736发,2017年7月27日,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王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20年11月22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王某某持有的1736发子弹均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二支、子弹1736发;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气枪铅弹1736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能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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