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06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街**号,1983年因绺窃被西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私藏枪支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4.19禁毒专案”过程中,于2020年8月25日,前往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抓捕该王(涉嫌吸毒人员)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将装有该金色左轮手枪和十九发子弹的工具箱丢弃并现场抓获,经鉴定为枪支和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方某某、戴某某 等证言;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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